津辰市监处罚〔2025〕176号-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老友记黄焖鸡米饭店用超过保质期的调料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4-16 15:0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176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老友记黄焖鸡米饭店(周吉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K14P47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津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吉涛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面进行检查,在其厨房的灶台旁的调料窗台上的调料存放区发现有利民甜面酱1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3日,保质期为12个月,另执法人员对上述原料进行清点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厨房卫生脏乱,灶台和地面油垢未清理。2025年3月17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事人从天津市北辰区欢宝庆顺超市面购进利民甜面酱1袋,进货价格是6.5元/袋,并摆放在当事人店内的厨房使用。至案发时,上述利民甜面酱已开封使用。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厨房卫生脏乱,灶台和地面油垢未清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料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6.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周吉涛身份证复印件;2、2025年3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查视频;3、对周吉涛所作的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5年4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 17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利民甜面酱1袋;2.罚款2000元; 3.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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