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284号
当事人:天津哈福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0656938B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道与辰星路交口刘园商务大厦5-5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艳艳
身份证件号码: ******
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道与辰星路交口刘园商务大厦5-508的天津哈福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Bekmin燕麦精华倍润乳(净含量:60g)”该产品外包装写有功效:“富含燕麦仁及植物油等精华,充分柔润、细嫩肌肤,并在宝宝肌肤表面形成保护膜,保护宝宝娇嫩肌肤,让婴幼儿肌肤远离伤害,长期使用可使肌肤细嫩光滑。”;备案人:天津哈福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道与辰星路交口刘园商务大厦5-508;生产企业:北京欧顿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园金光南街2号;生产许可编号:京妆20160047。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抖店后台发现图文信息主图中的Bekmin燕麦精华倍润乳(净含量:60g)写有“敏肌可用、温和0无添加”,通过当事人手机抖店发现“贝克敏燕麦倍润乳宝宝身体乳秋冬干燥保湿大人小孩全身可用”有同样宣传图片。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宣称“敏肌可用”的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报告。执法人员当场针对上述产品和当事人抖店和抖店后台页面进行拍照取证。2025年3月17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3月27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来的投诉举报称天津哈福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店“五星天使母婴官方旗舰店” 售卖的婴儿保湿霜宣传具有修护功效,依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不包含修护功效,宣传修护的婴幼儿护肤品归属于特殊化妆品,普通婴幼儿化妆品宣传修护属于虚假宣传。2025年3月31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来的投诉举报称天津哈福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贝克敏bekmin婴童用品旗舰店” 铺售卖的洗发水宣传具有控油功效,使用后并无此效果,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其功效备案得知其功效并未取得控油功效,宣传控油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违反广告法规定,且幼童化妆品不能宣传控油。因当事人为同一经营主体,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并案调查。
经查,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道与辰星路交口刘园商务大厦5-508的经营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期间,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公司销售的“Bekmin 燕麦精华倍润乳(净含量60g)”,该产品外包装写有功效:“富含燕麦仁及植物油等精华,充分柔润、细嫩肌肤,并在宝宝肌肤表面形成保护膜,保护宝宝娇嫩肌肤,让婴幼儿肌肤远离伤害,长期使用可使肌肤细嫩光滑。”备案人:天津哈福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道与辰星路交口刘园商务大厦5-508;生产企业:北京欧顿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园金光南街2号;生产许可编号:京妆20160047。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上述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备案的功效宣称是“11保湿”。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宣称“敏肌可用”的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报告。3月31日执法人员查询“贝克敏婴幼儿湿湿特护霜”(津G妆网备案字2024001004)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无“修护”功效,查询“五星天使茶籽精华柔顺洗发水” (粤G妆网备案字202350049)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无“控油”功效。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宣传功效的佐证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广告费用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单3份及附件照片。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 当事人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
4.对当事人贺玺林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
5.广告设计费付款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费用。
本局于2025年4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28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应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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