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192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露坤面馆(付勤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QJ4002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瑞顺市场东区2号、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付勤辉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3月23日,我局收到举报,举报人怀疑其使用的不是牛肉。202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从事餐饮服务,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天津市北辰区露坤面馆在美团平台开设网店“正宗付记板面王”,销售有“板面”,商品详情页描述为“主料:牛肉”,现场发现的板面使用的肉类是鸡肉。执法人员在操作区冰柜上发现有待使用的豆腐皮(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3月15日,保质期:4天),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在网上公示原料名称不真实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17年5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8月1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3月15日,当事人从天津市北辰区王国源豆制品经营部处购进豆腐皮(袋装,生产日期20250315,保质期4天)1袋以制售板面时加入板面的方式使用。2025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网店“正宗付记板面王”,销售有“板面”,商品详情页描述为“主料:牛肉”,现场发现的板面使用的肉类是鸡肉。上述行为满足在网上公示原料名称不真实的构成要件。执法人员在操作区冰柜上发现有待使用的上述豆腐皮(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3月15日,保质期:4天),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录像记录下当场销毁上述过期豆腐皮。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且涉案食品销售形式难以定量,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付勤辉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手机截图;3.对付勤辉的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19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网上公示原料名称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在网上公示原料名称不真实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在网上公示原料名称不真实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对当事人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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