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226号
当事人:天津市天天光明佳欣眼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MA06Q4TD6B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双环邨街千里堤佳欣里1号楼5门101-105
投资人: 林长顺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2024年7月21日后已经失效。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计算机系统中存在自2024年7月21日后隐形眼镜的销售记录,系统显示有隐形眼镜库存。当事人涉嫌存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1日立案调查,2025年4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2025年4月3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2024年7月21日后已经失效。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计算机系统中存在自2024年7月21日后隐形眼镜的销售记录,共销售27只隐形眼镜,上述隐形眼镜均为当事人原许可证失效前采购。当事人于2025年2月底将公司内隐形眼镜全部库存94只退回经销商,3月13日收到经销商开具的退货单,因当事人计算机系统使用不善,采购或销售时没有及时增减库存,导致公司隐形眼镜实际库存与计算机系统显示库存不一致。上述行为满足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326元,违法所得33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天津市天天光明佳欣眼镜店营业执照及投资人林长顺身份证复印件、失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 2025年3月11日现场笔录,计算机系统导出的隐形眼镜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打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
3. 2025年4月3日对投资人林长顺询问调查笔录;
4. 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
本局于2025年4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22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申请听证。
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第二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的规定。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全面排查积极整改,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326元。
对当事人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326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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