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5〕204号 - 天津市众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及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留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5-16 14:2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204号

当事人:天津市众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MA06X87761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福兴大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玮

2025年3月21日,我局接全国12315平台工单,举报人称2025年3月14日在北辰区西堤头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北侧众福堂大药房,购买两盒格华止,花费44元,购买后发现有拆盒痕迹,来电举报,要求相关部门核查其药店进货来源。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诉药品,不能提供其售卖的盐酸二甲双胍片(生产企业: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 规格:20片/盒 批号:ACK7149)的随货同行单及发票,在电脑系统内亦未发现盐酸二甲双胍片(生产企业: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 规格:20片/盒 批号:ACK7149)的验收、入库、出库等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辰市监西责改〔2025〕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盐酸二甲双胍片(生产企业: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 规格:20片/盒 批号:ACK7149)后在药店内销售,无随货同行单及发票,未留存购销记录。上述行为满足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及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留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4.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5年5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20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购销药品未留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当事人购销药品未留存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合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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