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30号
当事人:彭海波
住所(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榆林镇林安村马鞍山 屯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5月22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通报,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请我局依法予以处理。同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5月开始在天津市河北区宜爽菜市场旁的特美易购超市周围从事药品收购,并将药品屯放在天津市北辰区普泽家园5号楼2405的家中,尚未对外销售。案发时共查获玄宁马来酸左氨氯地平片5盒、步长前列舒通胶囊2盒、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1盒、达仁堂癃清片2盒、川流爱普列特片1盒、
欣康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2盒、甘李甘精胰岛素注射液2盒。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的构成要件。依据当事人销售价目表标明的药品种类、价格以及当事人自述,本案货值金额共计5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2.对当事人彭海波制作的询问笔录;3.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
本局于2025年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听告〔2025〕3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配合我局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玄宁马来酸左氨氯地平片5盒、步长前列舒通胶囊2盒、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1盒、达仁堂癃清片2盒、川流爱普列特片1盒、欣康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2盒、甘李甘精胰岛素注射液2盒;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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