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4号-天津市北辰区褚立明烟酒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 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6-03 15:5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4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褚立明烟酒店(褚立明)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WW1C8D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农产品批发市场A4区18号商 铺

经营者:褚立明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5月6 日,本局收到天津市北辰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津(北辰)烟移[2025]第4号)及相关材料,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移交本局处理。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当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营酒水批发兼零售,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5年1月20日,北辰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查获一批卷烟,分别为芙蓉王(硬)2条、南京(炫赫门)6条、苏烟(五星红杉树)3条、云烟(紫)37条、红塔山(软经典)12条,共5个品规,60条卷烟。上述卷烟条包完整,码段被损毁。当事人自述是其从市场上收购而来,置于店内货架,用于销售。记不清具体来源,不能提供有效的进货票据,至案发未销出。上述卷烟经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检验报告编号:TZW2500079),全部为真品卷烟。根据天津市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确定货值为:8130.00元,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813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的复印件。

2.天津市北辰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随函附案件材料6份13页。

3.现场照片、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5年5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3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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