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5〕26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老羊电子商务店(雷美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FU2D6U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广源街道新景道66号宸汐汇广场495号
经营者:雷美玉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3月17日,本单位收到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辰市监案移〔2025〕鼓5号),称该局在调查群众举报时发现当事人运营的抖音账号“杨光的快乐生活”直播间和商品橱窗存在违法行为,将违法线索移送本单位处理。经初步核查,市民通过抖音“杨光的快乐生活”直播间购买的“荣事达钛盾不粘锅”材质为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直播时所称为“材质是钛的,不是生铁的”。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2025年3月26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0日取得营业执照,并认证了“抖音”平台的“杨光的快乐生活”(抖音号:47711548624)账号,该账号由当事人负责运营、维护,一直播的形式进行带货。
2024年12月16日、2025年1月12日,当事人在抖音“杨光的快乐生活”直播间内进行抖音平台直播,主播在介绍一款“荣事达钛盾不粘锅”商品时有“没有涂层”、“39块9、0涂层”、“材质是钛的,不是生铁的”、“荣事达”等话语;并在该商品带货视频中有“看这锅了嘛,这锅可不能含糊这不是生铁的也不是钢的,这是钛的、荣事达大品牌0涂层,都不用开锅了,直接上了就是他,39块9包邮到家”等话语。
该商品由合肥精厨智家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经协查,商品“整体为铁材质,含水性涂层”。当事人直播介绍内容与商品成分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构成要件。
另查证,当事人直播带货商品链接来自“抖音”平台“荣事达百沧厨具专卖店”(认证主体:永康市百沧贸易有限公司)。经协查,当事人直播带货该商品共销售1124件,商品链接上的标价是39.9元,当事人获得佣金为15%(以5.99元/件计)6732.76元(1124件×5.99元/单),即广告费用。
当事人与主播签订有雇佣合同,直播项目为主播工作内容,除正常工资薪酬外,当事人不需要额外支付特定的直播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辰市监案移〔2025〕鼓5号);3.协助调查函(津辰市监综一协查〔2025〕4号)、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4.协助调查函(津辰市监综一协查〔2025〕2号)、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的协助调查结果答复(永市监答复〔2025〕直属040204-2号);5.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本局于2025年6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5〕2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时限内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反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6931.0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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