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71号-天津云合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7-09 15:2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71 号

当事人:天津云合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C7D7U814

住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香江广场3-2-235

法定代表人:陈霖

身份证件号码:/


2025 年 5 月 13 日,本单位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辰区 农户闲置合法住房盘活利用涉嫌违法行为的报批件。当事人 涉嫌虚假广告。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 取询问有关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调查 核实。

经查,当事人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 营活动。自 2024 年 5 月 1 日开始,当事人在天津市北辰区双 口镇平安庄村开展闲置住宅流转、租赁活动。期间,通过村 委会与村民取得联系,村民同意将闲置房屋租赁后,当事人 得到房屋租赁房源信息。当事人工作人员通过微信 APP 中腾 讯视频号和抖音 APP 个人账号进行线上推广,使用账号包括 腾讯视频号中的 “ 乡村小院优选小康”,抖音 APP 中的 “京 津院子-李卫”。推广视频中含有“大队整体开发、市产权交 易中心发证直接落到自己名下”、 “手续正规、合理合法、市农交所发宅基地流转证”等话语,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对 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的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构成要件。因当事人工作人员通过个人账号发布广告,因此广 告费用无法计算。

以上违法事实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在本局对当事人的 上述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对广 告进行了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市政府办公厅报批件;3.授权 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宅基地房屋流 转合同、天津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流转合同;4.当 事人发布广告录屏材料。

本局于 2025 年 7 月 1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 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118 号),当事人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  第四条第一款 “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第二十八条“  广告  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   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 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  法事实,案发后及时改正,主动删除相关视频,且其行为未  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无社会影响。符合《天津市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3 项的减轻情形 “1.及时改正,主动消  除危害后果,未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无社会影响。 ” 的裁量因素,属于可以减轻的情形,综合本情况,给予减轻  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20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 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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