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61号-天津北辰百恩堂门诊部有限公司销售劣药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7-03 15:3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61 号

当事人:天津北辰百恩堂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LAR3XG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辰昌路新天地装饰城 75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于天然

2025年5月21 日,本局收到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情况 通报函》(津药监(二办)函〔2025〕7号),反映天津敬一 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劣药红花(生产厂家:安徽福华 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1001)销往本局辖区使用单位。5月 29日,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不 合格中药饮片红花,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红花的供货商 资质和随货同行单等相关材料。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当日, 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0月17 日、11月8日从天津敬 一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红花共计8千克,以775元/千克价 格销售,截至执法检查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红花(生产 厂家:安徽福华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1001)经河南省药 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河南省疫苗批签中心)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劣药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货 值金额为6200元,违法所得为11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情况通报函》及附件、河南 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 检验报告 》 (报告编号 : YP202401448), 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购进的红花(批号:221001)为劣药。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 场检查的情况。

4.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的 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销售劣药行为的事实情节。

5.供货商天津敬一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资质文件、成品 检验报告单、随货同行单和消退清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索 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采购渠道合法。

6.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销售明细表,证明本案 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2025年06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 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8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红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的情形,属于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  使用假药、劣药。 ”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该批次红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  证索票齐全,渠道来源合法,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 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  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  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  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  五条规定的 “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  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  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 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 (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  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 (三)产品的储存、养护、  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  的记录。 ”的规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款 “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 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 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 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 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 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 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 政处罚。 ”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192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 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 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 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 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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