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5〕231号-天津市北辰区众鹏诚信粮油销售中心经营无标签的麻酱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4-24 15:3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231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众鹏诚信粮油销售中心(蔡一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L85905417T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北仓道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蔡一国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大门左侧的正面货架上中间位置,发现有麻酱7罐,未见其上有任何标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麻酱进行清点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麻酱。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韩家墅市场购进无标签的10罐麻酱,进货价格是3.3元/罐。当事人购进后,摆放在店内货架上销售,销售价格是4.5元/罐。至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已销售3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无标签的麻酱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45元,违法所得为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2025年3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视频;3、对店长蔡一国所作的询问笔录、货值金额利润计算表。

本局于2025年4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23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

2.没收无标签的麻酱7罐;

3.罚款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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