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139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瑞善堂成人用品店(李兆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3MA06R5KN96
住所: 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民宜里1号楼1门101
法定代表人:李兆红
2025年3月11日,市民到我局现场举报,称其在天津市北辰区瑞善堂成人用品店购买的勃龙伟哥、极品伟哥、红钻伟哥、OrgaZFN Gold5000,在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并给予购买商品货值十倍的赔偿。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民宜里1号楼1门101的天津市北辰区瑞善堂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现场在售有极品伟哥、勃龙伟哥、OrgaZFN Gold5000等食品,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日,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2025年3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此案于2025年6月2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31日设立,成人用品店经营者名称:天津市北辰区瑞善堂成人用品店;经营者:李兆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2120113MA06R5KN96 ,经营者手机号码是15510971791;经营范围为成人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民宜里1号楼1门101的天津市北辰区瑞善堂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现场在售有极品伟哥、OrgaZFN Gold5000、勃龙伟哥等食品。“极品伟哥”(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8)第0218号,100mg*1粒,生产商:深圳日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658457899,生产商:美国艾力特制药有限公司);“OrgaZFN Gold5000”1000mg*12粒/瓶,产品产地:美国;“勃龙伟哥”,9900mg*10粒/盒,生产商:香港勃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8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极品伟哥、勃龙伟哥进行检测,经检测,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因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物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2025年6月19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行刑衔接”联席会议,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北辰分局根据事实研判,均认为上述案件不满足违法犯罪“行刑衔接”的条件,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此案于2025年6月18日调查终结,本案因购进销售涉案产品人均为当事人李兆红母亲,且其母亲未建立购进及销售台账,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涉案食品照片打印件;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消费者提供的购买情况截屏打印件、购买视频;4.检验委托书、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5.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天津市北辰区瑞善堂成人用品店(李兆红)和天津北辰区丽洋服装店(刘丽丽)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犯罪“行刑衔接”联席会议纪要。
本局于2025年6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13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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