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62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好味哆食品店(刘素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ED3F7R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沁芳里小区24-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素真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4月23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沁芳里小区24-2的刘素真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好味哆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小红书开设网店“沁芳零食会员超市的店的店”,投诉举报人购买的海盐苏打饼干尝鲜装和山姆饼干套餐为预包装食品直接拆封的散装食品。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时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2025年4月24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取得营业执照,2024年8月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当事人在小红书开设网店“沁芳零食会员超市的店的店”,2025年3月24日,投诉举报人在上述网店下单购买了海盐苏打饼干尝鲜装和山姆饼干套餐。2025年4月23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食品为预包装食品拆封销售的食品,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时未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刘素真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投诉举报材料、刘素真对王宁的授权委托书、王宁的身份证复印件、对王宁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截图。
本局于2025年6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9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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