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54号-天津市北辰区利盛食品便利店从事餐饮服务未依法取得许可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6-30 15:4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54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利盛食品便利店(宋小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HH5K8G

经营场所:天津市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星河时代2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小鸣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4月2日,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利盛食品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从事食品销售,能提供营业执照。该店在美团平台开设网店“农民菜市(星河时代店)”,网店销售有“【钜划算】哈密瓜果切 约250g”。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完整哈密瓜,当事人陈述在美团平台从事果切制作。当事人涉嫌从事餐饮服务未依法取得许可。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在美团开设网店“农民菜市(星河时代店)”,2025年3月开始,当事人在网店制售水果切,销售有新鲜芒果果切 约250g、新鲜芒果果切 约500g、【钜划算】哈密瓜果切 约250g、【钜划算】鲜切冬瓜片 约200g、【瓜梨桃李】精品麒麟西瓜半个 约3.5-4斤等水果切。经营水果切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截至案发,当事人仍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上述行为满足从事餐饮服务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构成要件。本案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1.4元,查实违法所得2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宋小鸣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对宋小鸣的询问笔录;4.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计算表。

本局于2025年6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8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从事餐饮服务未依法取得许可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4元;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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