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5〕28号-创严检测(天津)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5-13 15:4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5〕28号


当事人:创严检测(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YD5G55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清旺


2025年3月10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分拨的举报函,称当事人在2024年10月23日、2024年12月1日对天津市武清区四家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未实际抽样。2025年3月1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与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食品抽检检测服务合同,受托执行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下半年食品安全抽检项目(第三包),对天津市武清区范围内大中小型餐饮经营单位的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33大类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检。

再查,2024年11月19日,当事人出具DBJ24120114115534078、DBJ24120114115534083等5份检验报告,2024年12月10日出具DBJ24120114115535242、DBJ24120114115535243等31份检验报告,涉及天津市武清区张蕊饭店、天津市武清区冯哲饭店、天津市武清区粤瑶轩餐厅、天津市武清区龙湾餐饮店四家餐饮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抽样商品涉及软芯可可低糖雪糕、红豆雪糕、洪都拉斯咖啡豆、拉美秘鲁咖啡豆等36批次商品。

又查,当事人对四家被抽样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中,被抽样品均不是被抽样单位中的待售商品,实际抽样员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显示抽样员不符,且被抽样单位签字处的签字均为当事人抽样员伪造。除张蕊饭店外,对其余三家餐饮店进行本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抽取样品的过程性照片均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拍摄,且被抽检单位经营者对于涉案抽样检验一事并不知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3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杨清旺身份证复印件;2.招投标文件复印件、食品抽检检测服务合同;3.现场笔录、涉案四家被抽样单位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及相关抽样单、实验记录;4.《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5.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清旺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抽样员韩小达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抽样员周乃文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抽样员刘畅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抽样员孙煜昊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抽样员康承宇制作的询问笔录、协助调查复函(津武市监稽函[2025]9号);6.违法所得计算表。

本局于2025年4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听告[2025]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抽样行为不符合《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关于餐饮环节抽样商品均为待销或使用的产品的要求,构成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的出具不实报告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向天津市武清区张蕊饭店、天津市武清区冯哲饭店、天津市武清区粤瑶轩餐厅、天津市武清区龙湾餐饮店四家餐饮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依次予以罚款3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3200元。

合并处罚如下:1.罚款1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32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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