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82号-天津市北辰区诚佳便利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7-15 16:06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82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诚佳便利店(刘成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C2N27L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佳荣里底商2号楼4门104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成寿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5月16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 AAF421043AAF60X1793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天津市北辰区诚佳便利店销售的豆角(购进日期2025-04-17)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22日,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同批次食品。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6月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从赵新华处购进豆角5.5千克置于店内销售。同日,经我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批次豆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5月16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0.03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的构成要件。截至案发,上述批次豆角均已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77元,违法所得2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刘成寿的身份证复印件;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机构人员资质材料;3.对刘成寿的询问笔录;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计算表;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

本局于2025年7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11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5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

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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