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89号-大涛第零三零八(天津)眼镜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7-16 14:2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89号

当事人:大涛第零三零八(天津)眼镜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DX5ABL7Q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辰昌路1901号物美超市三层1818-F3-B07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5年4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其在2024年12月1日给孩子配的近视眼镜(罗墩斯德安视怡镜片),消费1790元,工作人员承诺可以控制近视和散光,孩子1月28日在学校体检发现视力异常,去其他眼镜店检测发现两只眼睛增长了75度,认为商家售卖眼镜虚假宣传。

2025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从事眼镜销售活动。当事人能提供车房罗墩司得安视怡镜片的进货票据,当事人称其未向投诉人宣传该镜片可以控制近视和散光,执法人员店内未发现宣传上述镜片可以控制近视和散光的宣传材料。店内有两台已开机使用的焦度计,名称:FL-8600电脑焦度计,生产日期:2023年07月,生产商:宁波法里奥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店内有一台已开机使用的电脑验光仪,型号:FR-710,生产日期:2023年06月,生产商:宁波法里奥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店内有两个验光镜片箱,生产商:丹阳市健鹏光学器材厂,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五台计量器具的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合格报告。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店内有两台焦度计,一台电脑验光仪,两个验光镜片箱,均在使用中,用于配镜验光使用,上述五台计量器具均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五台计量器具的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合格报告。上述行为满足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朱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现场情况;

3.对法定代表人朱爽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情节;

4.《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证明当事人店内的五台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本局于2025年7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12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十五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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