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13号
当事人:张云龙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住址:/
202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龙岩道与环瑞路交口进行巡查,在靠近江南春色小区一侧有一男性在此处收药,该男性旁有一辆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上有6盒拜唐苹阿卡波糖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0205),1盒新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40675),该男性称其在上述地点向路人收药后再卖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扣押,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2025年5月14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5月1日起在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龙岩道与环瑞路交口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附近从事收售药品和医疗器械活动。至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称其已收购并售出诺和诺德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6mm 8盒,获利8元。202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龙岩道与环瑞路交口巡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电动自行车内装有6盒拜唐苹阿卡波糖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0205),1盒新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40675),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上述物品为其收购的药品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收购的“拜唐苹”“新优锐”未售出,经向药店询问价格,确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药品、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175.11元,违法所得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张云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现场检查录像,证明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情况;
3.对张云龙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事实情节;
4.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价格证明及货值金额计算表,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和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市场零售价格;
本局于2025年5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3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减轻情形的裁量因素,适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可以减轻的情形,综合本情况,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拜唐苹阿卡波糖片6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0205),新优锐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1盒(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40675);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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