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72号-天津市北辰区金隆餐饮有限公司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7-10 14:3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72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金隆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DY2760XH

住所(住址):天津市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刘房子村辰盛路便民市场D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金龙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6月20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6月17日从美团外卖“肥老三炉上串 ·炭火烤老味道”店铺下单了一份牛肉小串,该产品标注为牛肉,但收到货后经感官经验判断发现非牛肉,疑似鸭肉冒充,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同时商家在页面未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要求核查商品配料表成分及健康证,如情况属实立案查处,依法赔偿。接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20日对天津市北辰区金隆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开设有店铺,名称为“肥老三炉上串 ·炭火烤老味道”,并在平台上制售1款“烤火爆牛肉风味小串”产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原包装,该产品名称是“蒙古小串”,标签标示配料为鸭肉、饮用水、玉米淀粉、大豆蛋白、耗油、料酒、食用盐、保水腌料、白砂糖、味精、香辛料、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三聚磷酸钠、辣椒红、甜菜红)、食用香精香料,并不含有牛肉成分,但当事人在平台销售网页中将该产品描述为“牛肉风味小串”,主料标示为牛肉,与实际情况不符。现场两名工作人员未持有健康证,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现场未采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6月24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于2025年5月20日从天津市东丽区昂元水产批发中心购进1件“纯牛肉小串”产品,并在美团平台上开始制售。该产品包装标签标示配料主要是鸭肉、饮用水、玉米淀粉等,并不含有牛肉成分,但当事人在平台网页上将该产品描述为“牛肉风味小串”,主料标示为牛肉,与实际情况不符。该行为满足涉嫌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要件。现场两名工作人员未持有健康证,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何金龙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告)、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4.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何世浩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何世浩的询问笔录;5.当事人提供的商品购进材料;6.当事人整改后的网页截屏照片、健康证照片。

2025年07月0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9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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