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96号-天津市北辰区辰明药店销售劣药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7-23 08:5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96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辰明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X1486E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龙岩道214号

经营者:张丽娟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5月30日,我局收到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案件移送函中写有天津市北辰区辰明药店销售的速感宁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2020486,产品批号:221205,标识生产企业: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劣药。

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挂有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未发现“速感宁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2020486,产品批号:221205,标识生产企业: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

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4日由天津美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了“速感宁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2020486,产品批号:221205,标识生产企业: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25盒,其中5盒为赠品,进货价格为每盒16.8元(赠品价格为每盒0.01元),出售价格为每盒18.9元。当事人于2024年5月25日售出上述药品1盒,于2024年9月12日售出上述药品2盒。后因该批次药品质量问题,2024年7月9日,当事人将库存22盒(其中2盒为赠品)药品退回了天津美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3盒(均为赠品)。上述批次药品经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报告编号:滨YC2024015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劣药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56.7元,违法所得56.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案件移送函(津药监(四办)案移〔2025〕21号)、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滨YC20240151)、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情节;

4.询问笔录、随货同行单复印件、销售记录、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来源和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情况。

5.整改报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并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15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上述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为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使用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6.67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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