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5〕295号-天津市三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和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7-22 08:5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295号


当事人:天津市三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182455689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工业园佳景道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广佑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工业园佳景道1号进行检查,未能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和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202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至今已不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工业园佳景道1号经营,其在2022年度至今的年度报告上将企业经营状态填写上“停业”。但当事人自2023年10月份开始从一批发市场上购进鸡味圈,该鸡味圈不是河南省畅乐园食品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生产,当事人在印制一批标注有“受委托生产商:河南省畅乐园食品有限公司”和营养成分表等信息的包装袋,上述营养成分表系从互联网上搜索的来。包装好上述鸡味圈后,销售给普宁市流沙鸿众食品经营部,销售数量为1.2万袋,销售价格是0.7元/袋,成本为0.4元/袋。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和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8400元,违法所得为3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广佑身份证复印件;2、2025年5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3、对吴玉霞所作的询问笔录、吴玉霞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货值金额和利润表、协助调查函及回函、当事人2022年度报告至2024年年度报告截图打印件。

本局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29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2.罚款19000元。

当事人上述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应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

2.罚款2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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