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119号-姜海芳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8-06 16:2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119号

当事人:姜海芳                                            

住所(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7月10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通报,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请我局依法予以处理。同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津市北辰区碧春园6号楼1104的现住址进行现场检查,在屋内发现若干药品。经询问,当事人从事药品收购,而后将收购的药品再向外销售,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全部涉案药品及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法人员在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门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随身携带的药品全部予以扣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开始在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周围从事药品收购,并将药品屯放在天津市北辰区碧春园6号楼1104的家中,尚未对外销售。案发时共查获连花牌连花清瘟颗粒7盒、贵州百灵牌维C银翘片3盒、普正牌裸花紫珠颗粒 2盒、艾纳香牌咽立爽口含滴丸1盒、华堂宁牌多格列艾汀片1盒、润弘牌牛黄解毒片2盒、药信牌疏风解读胶囊1盒、诺和泰牌司美格鲁肽注射液1盒、长秀霖牌甘精胰岛素注射液4盒、格华止牌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6盒。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的构成要件,依据当事人销售价目表标明的药品种类、价格以及当事人自述,本案货值金额共计976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涉案药品外包装以及2025年7月10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3.货值金额与违法经营额计算表。

2025年7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17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详细供述自身交易过程并提供相关销售价目表,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连花牌连花清瘟颗粒7盒、贵州百灵牌维C银翘片3盒、普正牌裸花紫珠颗粒 2盒、艾纳香牌咽立爽口含滴丸1盒、华堂宁牌多格列艾汀片1盒、润弘牌牛黄解毒片2盒、药信牌疏风解读胶囊1盒、诺和泰牌司美格鲁肽注射液1盒、长秀霖牌甘精胰岛素注射液4盒、格华止牌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6盒;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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