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5〕38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刘松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北辰分局民警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勤俭新苑小区5号楼-1703其家中以及楼下其电动自行车后备箱中发现恩格列净片等43种520盒药品。当事人承认上述药品用于销售,无法说明药品来源,现场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药品予以扣押,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5月1日开始从天津市河北区宜白路振远里小区附近的居民手中收购药品,并将药品存放在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勤俭新苑小区5号楼-1703的家中。截至案发,尚未对外销售。案发时共查获恩格列净片等药品43个品种,共计520盒(涉案药品明细详见《财物清单》,津辰市监综强制〔2025〕8号)。当事人的行为满足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的构成要件。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销售价格,结合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自述,其库存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8415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3841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刘松宇身份证照片打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现场录像光盘;3.对刘松宇制作的询问笔录;4.薛美平身份证照片打印件、结婚证照片打印件、对薛美平制作的询问笔录;5.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销售价格表;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5〕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并给与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主动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恩格列净片等涉案药品520盒(涉案药品明细详见《财物清单》,津辰市监综强制〔2025〕8号);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8 月 5 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