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处罚〔2025〕232号-天津市北辰区杜存停五金经营部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电线电缆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6-25 14:3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232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杜存停五金经营部(杜存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5X2YP89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商贸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杜存停

身份证件号码: /



接举报后,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沿着收银台向前走10米右手边有一个小屋,从小屋进门右转最右侧货架有电线电缆,共计33卷,标称产品名称为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标签均无“3C”标识且长度均为100米,其中,标称生产单位北京昆仑湖线缆有限公司的16卷,标称生产单位为河北联湖线缆有限公司的17卷,当事人涉嫌销售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线电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33卷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2025年3月31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北京昆仑湖线缆有限公司和河北联湖线缆有限公司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不是北京昆仑湖线缆有限公司和河北联湖线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上述电线电缆的购销价格及购销情况如下:1、规格:2×2.5平方毫米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购进价格为300元/卷,销售价格为340元/卷,购进9卷,销售2卷;2、规格:2×0.5平方毫米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购进价格为70元/卷,销售价格为80元/卷,购进6卷,销售0卷;3、规格:2×1平方毫米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购进价格为80元/卷,销售价格为95元/卷,购进11卷,销售0卷;4、规格:2×1.5平方毫米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购进价格为95元/卷,销售价格为110元/卷,购进5卷,销售0卷;5、规格:2×4平方毫米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购进价格为310元/卷,销售价格为360元/卷,购进4卷,销售0卷。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本案货值金额为6575元,违法所得8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2025年2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查视频;3、当事人经理佟恩来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4、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5年6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 23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家庭困难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拧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33卷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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