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128号-天津市北辰区刘欣衣世界服装店经销未标注厂名厂址和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8-12 14:5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128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刘欣衣世界服装店(刘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50N66M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西堤头镇政府北侧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欣

2025年5月30日,我局接北辰区12345热线平台工单,举报人称于2025年5月29号在西堤头衣世界购买了一款泡泡枪专业补充液,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同时也违法条码管理办法。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店货架上有待售的1个泡泡枪专业补充液(品名:泡泡水 型号:2018566-05 净含量:500ML 产地:河北·唐山 商品条码:13020180225386566),产品无厂名厂址。2025年6月20日,因当事人涉嫌经销未标注厂名厂址和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4年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5个泡泡枪专业补充液(品名:泡泡水 型号:2018566-05 净含量:500ML 产地:河北·唐山 商品条码:13020180225386566)置于店内销售,上述产品无厂名厂址信息。经查询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官方网站,上述商品条码:13020180225386566无相关数据,为伪造的商品条码。当事人共售出4个上述泡泡枪专业补充液,销售价格为2元/个。上述行为满足经销未标注厂名厂址和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刘欣的身份证复印件;2.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官方网站查询截屏打印件1张;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产品照片;4.对刘欣的询问笔录、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5.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5年7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18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销未标注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销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销未标注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销未标注厂名厂址的商品,责令当事人停止经销未标注厂名厂址的商品;当事人经销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销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综上,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销未标注厂名厂址和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合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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