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天津市鑫源恒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11201135723025146
住所: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园天盈道北(隆兴泰市场6103-1室)
法定代表人:王澳
2025年3月24日,我局在查处天津市鑫源恒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注销待恢复)被举报其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案中,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3月1日注销登记中提交了虚假材料。当事人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当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2年12月22日,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澳因病死亡。2024年2月1日,当事人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注销。2024年2月28日,鲁宁作为当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我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上述材料中有王澳签字。我局于2024年3月1日依法予以核准注销登记。当事人上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中涉及王澳签字的相关材料均系虚假材料。上述行为满足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户卡、注销登记申请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2.举报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举报立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注销证明》复印件;
4.鲁宁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于2025年7月15日依法通过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津辰市监综撤告〔2025〕2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撤销我局于2024年3月1日核准当事人的注销登记。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撤销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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