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140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撸串海鲜烧烤店(石少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75HCU92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荣国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少锋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7月10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荣国路126号的石少锋经营的天津市北辰区撸串海鲜烧烤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开设网店“撸串(龙虾•海鲜•烧烤)”,销售有“碳烤羊肉串(新品来袭)”和“碳烤羊肉筋(爆款来袭)”,其中“碳烤羊肉串(新品来袭)”标注主料:孜然粉、辣椒粉、梅花肉、羊排肉、羊肉;“碳烤羊肉筋(爆款来袭)”标注主料:梅肉、羊油。操作台上摆放有猪梅花肉、羊尾油和羊排肉,工作人员正在进行肉串制作,当事人使用猪梅花肉、羊排肉、羊尾油制作碳烤羊肉串,使用猪梅花肉、羊尾油制作羊肉筋,烤制后在平台上售卖。当事人涉嫌对商品作虚假的宣传,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2020年10月2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在美团开
设网店“撸串(龙虾•海鲜•烧烤)”,2025年7月1日开始,当事人使用猪梅花肉作为原料制售碳烤羊肉串和碳烤羊肉筋;其中碳烤羊肉串是由猪梅花肉、羊排肉、羊尾油制作的,在网店的食品名称为“碳烤羊肉串(新品来袭)”,详情界面标注主料:孜然粉、辣椒粉、梅花肉、羊排肉、羊油;碳烤羊肉筋是由猪梅肉、羊尾油制作的,在网店的食品名称为“碳烤羊肉筋(爆款来袭)”,详情界面标注主料:梅肉、羊油。当事人虽在详情界面标注主料含有猪梅花肉,但食品名称却直接向消费者传递该食品为羊肉的虚假信息。上述行为满足对商品作虚假的宣传的构成要件。截至案发,“碳烤羊肉串(品来袭)”制售了600串,“碳烤羊肉筋(爆款来袭)”制售了66串。因所用原料成本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石少锋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手机截图;3.对石少锋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截图。
本局于2025年8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21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项的从轻情形的裁量因素,属于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
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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