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118号 天津天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毛毛虫面包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8-06 14:5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118号

当事人:天津天嵩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64015236L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中环线津霸公路商学院前百通食品开发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崔嵩

2025年6月6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中环线津霸公路商学院前百通食品开发中心内的天津天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认可投诉举报人购买的未标注产品分类的毛毛虫面包。2025年6月9日,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毛毛虫面包,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3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9月10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当事人生产的毛毛虫面包标注的产品标准号是GB/T 20981,GB/T 20981-2021《面包质量通则》于2022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标签应标识分类名称。2025年5月15日,当事人共生产毛毛虫面包185个,销售180个,该批次毛毛虫面包包装袋标签未标识分类名称。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生产上述毛毛虫面包,在公司内包车间发现毛毛虫面包的包装袋,标签标注食品名称:毛毛虫面包,类型:软式面包。上述行为满足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毛毛虫面包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24元,违法所得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崔嵩的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材料、对法定代表人崔嵩的询问笔录、GB/T 20981-2021《面包质量通则》打印件;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本局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17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产品已经销售但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的减轻情形的裁量因素,属于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毛毛虫面包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4元;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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