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112号-天津市北辰区万家鸿便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8-11 14:5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112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万家鸿便利超市(林志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0M0708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道佳宁道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志炜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5月22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5月22日在天津市北辰区万家鸿便利超市购买了1桶招牌猪骨汤面(桶装,净含量:面饼+配料112克;生产日期:20241023;保质期:六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能提供实物照片、支付截图和购物视频。2025年5月27日,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6月19日,我局又接到投诉,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千禧农富硒鸡蛋〔盒装,净含量:1.67千克(30枚);生产日期:2025年05月03日;保质期:45天〕,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超过上述食品,但是经营者对投诉人购买的千禧农富硒鸡蛋超过保质期的事实认可。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并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4年11月15日,当事人从天津市优品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2桶招牌猪骨汤面(桶装,净含量:面饼+配料112克;生产日期:20241023;保质期:六个月)置于店内销售;2025年5月6日,当事人从天津金梦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8盒千禧农富硒鸡蛋〔盒装,净含量:1.67千克(30枚);生产日期:2025年05月03日;保质期:45天〕置于店内销售。2025年5月22日,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售出上述批次招牌猪骨汤面1桶,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2025年5月26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批次招牌猪骨汤面。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向投诉人售出上述批次千禧农富硒鸡蛋1盒,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2025年6月19日,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批次千禧农富硒鸡蛋。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账目,除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外,其余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售出无法查实,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1.4元,查实违法所得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林志炜的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对林志炜的询问笔录;3.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计算表;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的现场笔录;5.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的打印件。

本局于2025年7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16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项的减轻情形的裁量因素,属于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4元;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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