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196号-天津金悦便利超市有限公司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9-19 09:5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196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金悦便利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8201TA2P

住所: 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津围公路9号乐金电子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JUN SOO BUM


2025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北辰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收银柜台发现20个品规共计19条香烟待售,现场不能够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当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营预包装食品销售,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5年6月份到8月份,当事人购进20个品规共计1105盒香烟用于销售。至案发,共计销售915盒,190盒未销出。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构成要件。违法所得1747.9元,违法经营总额191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护照的复印件。

2.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北辰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现场实物明细。

3.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进货收据、含有香烟销售记录的收银记录的打印件及无证售烟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额计算表。

2025年9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27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1747.9元,并处违法经营总额30%罚款:5736.6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