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辰市监综处罚〔2025〕49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吴陈果蔬店(吴士同)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HX7691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市场16-1、2、3
经营者:吴士同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9月4日,本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店内摆放“天地通用纸幣”、“纸金元宝”物品用于销售。上述物品属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同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日从一推销人员手中购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于同日放于店内销售,其中“天地通用纸幣”购入27捆,进货价格为4元/捆,销售价格为5元/捆;“纸金元宝”购入5袋,进货价格为2元/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截止执法检查,上述物品未售出。结合《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界定标准的复函》,上述物品属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上述物品销售金额为150元,无违法所得。
1.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表打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4.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5.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界定标准的复函。
本局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5〕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销售、制造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销售、制造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天地通用纸幣”27捆、“纸金元宝”5袋;2、罚款45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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