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02号-天津市北辰区惠生活综合超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9-22 10:0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02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惠生活综合超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828B9A6N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天和道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晓菊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8月17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消费者于2025年8月17日从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惠生活综合超市店购买了一些食品,共消费13元,其中“卫龙大面筋辣条”已经过期,生产日期20250205,保质期5个月,要求赔偿并下架产品。接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8月18日对天津市北辰区惠生活综合超市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其场所货架上发现2袋涉案的“卫龙大面筋辣条”(生产日期:20250205,保质期:5个月),产品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售价为5.0元/袋。执法人员出示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买产品照片和相关凭证,当事人认可售出给投诉举报人的上述产品已过期的事实,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已对现场的涉案产品销毁。现场未采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8月20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7日从漯河卫龙美味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购进了10袋“卫龙大面筋辣条”,购进价格是3.3元/袋,置于店内销售,售价5元/袋,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场所货架上发现2袋涉案的“卫龙大面筋辣条”(生产日期:20250205,保质期:5个月),产品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自产品保质期满之日至执法人员检查期间已售出1袋“卫龙大面筋辣条”产品(生产日期:20250205,保质期:5个月),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刘晓菊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2025年8月18日)、现场照片;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贾金林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贾金林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过期食品购进记录;5.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6.投诉人提供的产品购买凭证材料。

2025年09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28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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