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35号-天津北辰区品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10-24 10:3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35号

当事人:天津北辰区品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C30H2J63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津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 5 号楼 1 层 1160

法定代表人:何世昆


2025年8月13日,我局接举报人现场举报,称当事人涉嫌存在合同欺诈行为,不按照合同履约,存在套路顾客的行为,望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存在“主材订购单填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材料部所有”的文字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2025年8月2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具备营业执照。2025年6月29日至2025年7月6日,当事人先后与天津市红桥区程光楼27门301的业主签订《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2025年“0”增项协议》和《隐蔽工程施工授权单》,为该处住宅提供装修服务与隐蔽工程施工服务,工程款最终价格为73041元。再查,当事人与上述房屋业主签订的《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在报价单的平推产品预算单和主材代购预算单中均出现“主材订购单填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材料部所有”的文字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的构成要件。因当事人上述装修服务尚未完成,故认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何世昆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何伟身份证复印件;2.对举报人进行的两次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3.对当事人经理何伟的四次询问笔录及涉案相关合同复印件。

2025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33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提供资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给予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10 月24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