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32号
当事人:天津文途考试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CG60C7XW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庄园南道5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耿英珲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当事人员工在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04室利用手机查看当事人利用手机APP抖音发布的广告。经核实,昵称为中创华学(文途)教育中心,账号为Mr._.CY的抖音账号为当事人官方账号,其账号内发布的作品均为当事人自行发布。经查,当事人利用上述抖音号发布的一条招生广告中含有“升本保过协议班”、“内部资料”的文字内容,且“升本保过”与“协议班”之间以不同行的形式呈现。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专升本类考试培训,具有一个官方抖音账号,昵称为中创华学(文途)教育中心,账号为:Mr_Geng._.CY。自2025年4月28日,为推广引源,拓展线上招生渠道,从而提高公司效益,当事人自行设计并利用上述官方抖音号发布一条招生广告,其中含有“升本保过协议班”、“内部资料”的文字内容,且“升本保过”与“协议班”之间以不同行的形式呈现。截至案发,上述广告的浏览量不足100次。当事人上述广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满足发布违规教育广告的构成要件。因涉案广告的设计及发布均由当事人员工自行完成,无法计算准确广告费用,故认定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耿英珲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谭继伟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涉案广告刻录光盘、对当事人销售经理谭继伟的询问笔录。
2025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3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提供资料且浏览量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发布违规教育培训广告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给予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10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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