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77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吕瑞福百货商店(吕瑞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478M43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套区仓库区
经营者:吕瑞福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0月28日,本单位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滨海市监支一案移〔2025〕33号),称该局在调查天津市景润发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产品,涉案“云娜一次性床单”是在当事人购进的,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本单位处理。202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该产品不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但该产品包装标注“卫生生产许可证:苏卫消证字(2018)第3203-0003号”。当事人涉嫌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2023年10月13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日用百货经营活动。
2024年3月5日,当事人以4.5元/包的价格在台州市云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采购“云娜一次性床单”30包;2024年6月5日,向台州市云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退货25包;2025年4月18日,以5.6元/包的价格销售5包。
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涉案“云娜一次性床单”不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却标注“卫生生产许可证:苏卫消证字(2018)第3203-0003号”,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28元(即5.6元/包*5包=28元),违法所得为5.5元(即5.6元/包*5包-4.5元/包*5包=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滨海市监支一案移〔2025〕33号),证明案件来源和涉案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4.询问笔录、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销货清单、销售退货单;5.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
2025年1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39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款“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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