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85号-天津市网巢网吧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12-01 15:20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85号

当事人:天津市网巢网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3286794246

住所(住址):天津市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辰兴路与龙岩道交口东南侧瑞宁嘉园18-7

投资人:从文宾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消费者10月14日在玖号网咖网巢店上网时购买了其制售的奶茶,后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同时查询电脑的配置信息为组装机,没有“CCC”强制认证,不符合认证认可条例,侵犯了个人权益,要求退款、赔偿、查处并奖励。接举报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于10月21日对当事人天津市网巢网吧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网吧前台区域存在自制饮品制售行为,包括“招牌奶茶”等产品,执法人员出示了消费者提供的食物照片和消费记录,当事人予以确认,无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情况下向消费者提供了饮品制售服务,当事人当场已将原辅料销毁。同时执法人员检查了现场所用电脑设备信息,标示输入电流强度为8A。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10月27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吧台操作间内提供自制饮品,包括招牌奶茶,可乐水等,小杯售价9.0元/份,大杯售价15.0元/份,当事人根据不同顾客的需求提供了上述饮品服务,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上述行为满足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饮品利润为4.0元/份,根据当事人已明确的销售记录,饮品小杯制售数量为5份,大杯制售数量为30份,本案货值金额495.0元,违法所得140.0元;针对电脑设备一事,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关于网吧、电竞酒店在经营中使用的计算机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问题的复函》,对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适用范围是额定电流小于等于6A的微型计算机,同时GB4943.1-2022《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中对额定电流的定义是“制造商声明的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的输入电流”,当事人所使用的设备输入电流强度为8A,故不需要强制性认证,违法事实不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从文宾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2025年10月21日)、现场照片;

3.对投资人从文宾的询问笔录;

4.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5.当事人提供的现场食材供货商资质和票据。

2025年1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4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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