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84号-天津市北辰区邹建梅食品店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12-01 15:2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84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邹建梅食品店(项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GA1C1B

经营场所:天津市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市场十七排十、十一号

经营者:项琴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1月11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称,消费者当日在王庄市场内的何记黑芝麻糊商户处购买产品,发现包装和店内公示牌都是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以及《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停止其违法行为,退赔,查处公示,给予举报奖励。根据举报线索,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邹建梅食品店(项琴)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黑芝麻、红枣、莲子、薏米、山药等产品,当事人表示根据顾客需求可以将购买的产品研磨打粉并混合盛放,后续由消费者再煮熟食用。盛放产品的包装袋上印有“何记黑芝麻糊系列,本品原料加工独特,配方科学合理,经常食用对心血不足,肝肾亏损、便秘、高血压、风湿、白发、脱发有较好的保健效果...是糖尿病人的理想食品”内容;同时店内悬挂有公示牌,文字内容含有治疗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佐证。执法人员出示了举报人提供的购买凭证材料,当事人表示认可,并当场将包装袋销毁废弃。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11月17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黑芝麻、红枣、莲子、薏米、山药等产品,并根据顾客需求可以将购买的产品研磨打粉并混合盛放。盛放产品的包装袋上印有“何记黑芝麻糊系列,本品原料加工独特,配方科学合理,经常食用对心血不足,肝肾亏损、便秘、高血压、风湿、白发、脱发有较好的保健效果...是糖尿病人的理想食品”内容,上述行为满足经营包装标签含有治疗功能内容的产品构成要件,已查明售出数量为15份,货值金额为585.1元,违法所得58.5元;同时店内悬挂有公示牌,文字内容含有对产品治疗功效的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佐证,上述行为满足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构成要件。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585.1元,违法所得5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项琴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2025年11月11日)、现场照片;

3.被委托人邹建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邹建梅的询问笔录;

4.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

5.当事人提供的现场食材供货商资质和票据。

2025年1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4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包装标签含有治疗功能内容的产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经营包装标签含有治疗功能内容的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5元;2.罚款500元;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罚款5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5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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