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319号-天津市北辰区好惠多蔬菜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12-19 15:2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319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好惠多蔬菜店(刘永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GA3M6F

经营场所:天津市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瑞恒菜市场摊位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永胜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2月2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消费者11月30日从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店铺购买了1只鸽子,到货后发现没有检疫标志且当事人声称是活鸽子现杀,当事人行为模式表现为宰杀、销售未检疫的鸽子,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要求查处。根据举报线索,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好惠多蔬菜店(刘永胜)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美团平台上开设有店铺,名称是“菜老包(瑞恒菜市场店)”,其上架了1款“鸽子肉”产品,售价标示为54.7元/只。与消费者的聊天记录中当事人声称该款产品为“现杀”,实际上为冻品,与宣称描述不符,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资质票据,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针对消费者提供的购买凭证,当事人认可售出产品的事实。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12月8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开设有店铺,名称是“菜老包(瑞恒菜市场店)”,并在平台上上架了1款“鸽子肉”产品,售价标示54.7元/只,其当日根据订单需求从供货商处购进产品并提供了上述产品供货商资质、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产品实际为冻品,但当事人与消费者沟通中其声称该款产品为“现杀”与宣称描述不符,上述行为满足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刘永胜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2025年12月3日)、现场照片,当事人与消费者的聊天记录;

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周忠顺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周忠顺的询问笔录;

4.涉案鸽子肉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疫合格证明材料。

2025年12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45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 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 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情节轻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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