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设定依据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5号,2006年修订)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30——5:30)(夏季下午上班时间为14:00,伏天下午上班时间为14: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包括: a)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有书面合伙协议; c)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d)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e)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f)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g)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办理材料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办理地点 | 北辰区政务服务大厅: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98号 北辰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天津市北辰区永进道88号 |
办理机构 | 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费标准 | 免费 |
联系电话 | 北辰区政务服务大厅:86814728 北辰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86827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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