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1家副食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宝坻区众满鲜肉店(黄福仓)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5日,我局接到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称2024年11月14日在天津市宝坻区众满鲜肉店抽检的大葱,经抽检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众满鲜肉店(黄福仓)于2024年11月13日购进大葱12公斤(因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确认供货商),采购价3元/公斤,天津市宝坻区众满鲜肉店(黄福仓)购进大葱后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为4元/公斤。2024年11月14日,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对天津市宝坻区众满鲜肉店(黄福仓)销售的该批次大葱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12月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AAEB15041AAF60U6498)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天津市宝坻区众满鲜肉店(黄福仓)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天津市宝坻区众满鲜肉店(黄福仓)在2024年11月14日前将该批大葱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48元。
天津市宝坻区众满鲜肉店(黄福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天津市宝坻区众满鲜肉店(黄福仓)能够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天津市宝坻区众满鲜肉店(黄福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宝开市监处罚〔2024〕19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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