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1家水果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宝坻区羽鲲二店百货商店(张振旺)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0日,我局接到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称2024年11月14日在天津市宝坻区羽鲲二店百货商店抽检的香蕉,经抽检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羽鲲二店百货商店(张振旺)于2024年11月12日从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农产品交易市场水果区外的白色厢货车购进香蕉4公斤,采购价5元/公斤,销售价为7元/公斤。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无法提供供货方联系方式,2024年11月14日,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市宝坻区羽鲲二店百货商店(张振旺)销售的该批次香蕉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12月1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AAEB15041AAF60U6500)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天津市宝坻区羽鲲二店百货商店(张振旺)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天津市宝坻区羽鲲二店百货商店(张振旺)购进的4kg香蕉于2024年11月14日被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购买了3.56kg用于抽样检测,剩余的0.44kg香蕉作了自用处理。本案货值金额28元,违法所得24.92元。
天津市宝坻区羽鲲二店百货商店(张振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天津市宝坻区羽鲲二店百货商店(张振旺)能够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销售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不是天津市宝坻区羽鲲二店百货商店(张振旺)造成的,非主观故意,货值金额较小,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天津市宝坻区羽鲲二店百货商店(张振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92元;2.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宝开市监处罚〔2024〕18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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