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宝坻区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持续净化市场环境秩序,维护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全面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市场监管委部署要求,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办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天津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作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的虚假培训广告案
2022年3月2日,我局根据案件检索对天津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内发布的文章中含有“**美育画室中考集训班累计培训1069人中考通过率100% ,美术高中累计录取280人 连续五年斩获全区第一名 最高290分”的内容,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内容属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中所指的互联网广告,上述广告虽发布在发布者个人微信公众号上,但发布广告目的是为推广宣传当事人的中考集训班且发布者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应属当事人行为。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2013年-2021年初三集训班成绩汇总表,上述汇总表无法佐证广告中“连续五年斩获全区第一名 ”的内容。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将文章主动进删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鄂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小麦粉生产案
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某村进行检查。在鄂某租赁的厂房内发现68袋颗粒粉(10千克/袋)、905袋精制渣面(25千克/袋)、51袋富强粉(24千克/袋)、30袋精制渣面(10千克/袋)、113000斤小麦及相关设备。鄂某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述产品均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经查,鄂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小麦粉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780元;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3.罚款100000元。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我局依法严厉进行查处,震慑食品经营者,杜绝食品安全问题隐患。
三、天津宝坻区某经营部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2022年3月30日,我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一配货司机的手中以35元/个的价格购买了“冰墩墩”钥匙坠30个,在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35元/个的价格在“仓鼠嗨购销售4群”中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满足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办,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提升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有奖销售案
2021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公众号发布了含有“只要是前100名成为***的业主即可参与抽豪华奔驰 ***官方指导价30.38万元 奔驰等您开回家”内容的信息。经查,当事人对上述抽奔驰车活动的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未进行明确公布。且经过评估公司评估,该有奖销售活动中特别奖奔驰GLA200(801+051)汽车2年使用权(由当事人承担车款,其余保险、保养等费用由中奖业主自行承担,使用期满后,当事人即时收回车辆)的市场价格为7万元,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了五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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