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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5-31 10:05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今年以来,宝坻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实施市场监管“五大工程”,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着力推动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以开展民生领域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依法严厉打击,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高效能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高水平安全。现将相关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宝坻区某电器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1012日,我局接到案件移送函举报对天津市宝坻区某电器经营部进行检查,当事人于202363日从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采购了家用燃气灶具4台,其中的3台销售给了天津市东丽区某电器经营部。该批次家用燃气灶具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构成要件。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400元三倍罚款4200元。

城镇燃气安全是党中央关切、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重点工作,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息息相关。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办,进一步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安全,对经营者起到一定震慑作用,使经营者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更加重视产品质量问题。

二、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有100袋盘阳饼,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14日。经调查,该公司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入库记录表,由于员工操作问题,将202413日生产的产品生产日期误打印成202414日,就将本批次产品入库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00袋盘阳饼;2.罚款50000元。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会误导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其预期质量的产品,严重情况会危害到消费者的人体健康、财产安全。我局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天津某家具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我局根据举报对天津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615日在其拼多多网店上架销售“多功能沙发家用卧室科技布折叠床简约现代大小户型客厅三四人位”等13款商品,并在商品的销售页面中均标注“限时满额送豪礼”。截至被检查时,上述13款商品的销售页面中仍标注有“限时满额送豪礼”,且无证据证明“限时满额送豪礼”活动的起止时间。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31222日将上述13款商品销售页面中标注的“限时满额送豪礼”进行了删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办,对违法企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有效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更好地发挥了市场监管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等领域的重要作用。

四、天津市宝坻区某托幼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43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某托幼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托幼点食堂食品操作间调料车上存放有已超过保质期“古福”熟黑芝麻1袋,用于该托幼点食堂为幼儿制作糖饼使用,20243月当事人用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熟黑芝麻作为食品原料,共制作糖饼2张,且全部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袋“古福”熟黑芝麻;2没收违法所得2元;3.罚款10000元。

托幼点食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幼儿身体健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对于使用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我局坚持零容忍依法查处。通过此案的查处,提醒了餐饮领域经营者要始终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五、天津市宝坻区某水产经营部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河鲈鱼案

20231215日,我局收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市宝坻区某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河鲈鱼进行监督抽检,并出具了检验报告判定为不合格。至20231220日检查时止,该批次河鲈鱼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河鲈鱼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3.6元。

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会对消费者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我局不断强化监督抽检,狠抓线索查办,严厉打击兽药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天津某泵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我局根据举报对天津某泵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530日建立自设网站对企业进行宣传推广。2023325日,当事人在未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公司产品未通过“中国船级社船用产品型式认可”的情况下,在其自设网站上发布“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公司三螺杆泵、旋涡泵、离心泵等产品,通过了中国船级社船用产品型式认可。”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损害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也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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