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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乳标签标识监管工作方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19 14:52

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复原乳标签标识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复原乳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复原乳标签标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药总局下发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复原乳标签标识监管的通知》要求及市市场监管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复原乳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复原乳标签标识,进一步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生产,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   组织领导

成立复原乳标签标识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食品安全主管局长任组长,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人任副组长,食品安全监管科、稽查大队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推动专项工作。

三、   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规范复原乳标签标识,开展监督检查,排查风险隐患,报送信息等工作。

稽查大队负责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复原乳标签标识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措施,明确人员责任、工作任务和目标,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要采取企业约谈、培训等多种监管措施,充分利用群众举报信息,开展复原乳标签标识规范与治理,切实抓好复原乳标签标识监管。

四、   工作内容

(一)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规范复原乳标签标识

要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督促企业开展自查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19302-2010)等有关规定,监督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复原乳的标签标识。

1、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乳的,要标明复原乳复原奶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的,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复原奶

3、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的,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4复原乳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5、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得添加复原乳。

(二)开展监督检查,排查风险隐患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食品监管四个最严和总局四有两责为总体要求,加大复原乳标签标识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结合2016年度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工作,严格要求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对复原乳标签标识,不得弄虚作假,对失信企业应及时对外公布企业信息。

1、监督企业开展自查。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依法组织生产,要对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企业生产工艺、配方的相关要求,对本企业的复原乳标签标识进行自查,对复原乳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并要求企业签订诚实守信责任书上报区局存档。

2、加强监督检查。按照《2016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点》对乳制品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的要求,将复原乳标签标识管理作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点,保持常态化管理。

3、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按照《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在市市场监管委指导下,会同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组成检查组,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证后核查审计工作的同时,重点检查企业复原乳标签标识情况,并通过检查液态乳产品配方、投料记录、入出库记录、生乳收购记录、发票等,利用物料投入产出平衡原理,判断企业是否存在使用复原乳加工液态乳,而未按照相关规定标签标注复原乳或者使用复原乳加工巴氏杀菌乳的行为。

(三)严厉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乳制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进行复原乳标签标注的,依法责令企业整改;若发现企业复原乳标签标识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存在故意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条款规定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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