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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红姐水果店)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3-09-19 15:13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天津市宝坻区红姐水果店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8日我局接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AD608013AAF60H3628,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宝坻区红姐水果店,样品名称:香蕉,抽样日期:20230603) ,检验结论:噻虫胺、赛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红姐水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产品。2023年6月3日,当事人以7元/kg的价格购进30kg香蕉。购进当天在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8元/kg,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票据,无法说清进货来源。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天津市宝坻区红姐水果店针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整改排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少,应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有关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3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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