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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鑫晨便利店)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3-06 17:30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钰华街道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宝坻区鑫晨便利店(郝玉合)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8日,我局接到天津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L-J23120004)。报告显示,经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万科城市之光商业13栋104的天津市宝坻区鑫晨便利店(郝玉合)2023年12月1日购进的姜进行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结论不合格同批次姜在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鑫晨便利店(郝玉合)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该批次姜。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从位于宝坻区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蔬菜厅的天津市宝坻区高志宝蔬菜批发部(高志宝)处购进姜1筐,重量5公斤,共花费 95元。同日,当事人将这批姜放在其经营场所处对外销售,销售价为24元/公斤。采购这批姜时,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进货票据。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宝钰市监不罚〔2023〕83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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