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新闻动态  》 工作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彩婷蔬菜批发部)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3-06 17:30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天津市宝坻区彩婷蔬菜批发部(孙宏伟)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3日,我局接到天津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TL-J23120017)。报告显示,经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菜2厅1号天津市宝坻区彩婷蔬菜批发部孙宏伟)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5日绿豆芽进行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彩婷蔬菜批发部(孙宏伟)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从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农产品加工区恒康路3号的天津一口鲜蔬菜有限公司处购进绿豆芽3900斤,采购价0.75元/斤,并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菜2厅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为1元/斤。于2023年12月6日全部销售完毕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天津市宝坻区彩婷蔬菜批发部(孙宏伟)针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整改排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了进货凭证,并得到供货商认可。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八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