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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宝惠食品经营部)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6-14 14:58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天津市宝坻区宝惠食品经营部一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2日,我局接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CCS24030011)及抽样单(GJC24000000105630107ZX),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名称:天津市宝坻区宝惠食品经营店;食品名称:乌鸡;检疫日期:2024-03-0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宝惠食品经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此批次抽验不合格的乌鸡 ,检疫日期:2024-03-02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从天津鸿发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10只乌鸡,合计12.37kg,购进单价是32.4元/kg,购进总价是400.5元。至2024年3月20日止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36元/kg,共计销售总价为444.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乌鸡的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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