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新闻动态  》 工作通知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永洁冷冻食品店)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9-06 16:04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天津市宝坻区永洁冷冻食品店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日我局接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AE618007AAF60R2485,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宝坻区永洁冷冻食品店,样品名称:腐竹制品,抽样日期:20240614),检验结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Q/YTC 0001S-2023《腐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永洁冷冻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产品。现场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6日的腐竹制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票据。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天津市宝坻区永洁冷冻食品店针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整改排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