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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新兴冷食店)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11-20 17:10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天津市宝坻区新兴冷食店一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4日,我局接天津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No:TL-J24080409检验报告,天津市宝坻区新兴冷食店(李友起)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7日的板栗味月饼(广式)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新兴冷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2024年8月16日当事人以2元/袋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7日的标称廊坊市兆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味月饼(广式)60袋,每袋2元,销售价3元/袋,截止2024年9月14日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抽检批次的板栗味月饼(广式)的有效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文件,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案货值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1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的板栗味月饼(广式)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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